(2015)樟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华小明、鲍修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小明,鲍修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华小明,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福建省光泽县人,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鲍修钟,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小明与被执行人鲍修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鲍修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世文审 判 员 林光华代理审判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