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X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朱育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瑞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辩护人朱育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9日时许,被告人赵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齐哈尔市粤华物流公司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高XX发生口角,后赵XX持菜刀砍高XX腿部一刀,高XX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赵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赵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9日20时许,被人赵XX与被害人高XX在齐齐哈尔市粤华物流公司院内喝酒后,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高XX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赵XX持菜刀砍被害人高XX左大腿一刀。经鉴定,高XX所受损伤为:1、伤者左大腿现遗留瘢痕为原始损伤及手术扩创共同形成;2、下段8.5cm长瘢痕为原始损伤所形成;3、此损伤所形成体表瘢痕长度与创道累计大于10cm,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菜刀,证实被告人赵XX伤害被害人高XX时所使用的凶器。(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XX自然身份情况;2、到案、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XX到案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牛XX证言,证实我于2008年7月29日晚,在齐齐哈尔市粤华物流公司院内,看见赵XX与高XX因琐事发生口角,赵XX持菜刀去找高XX,后我看到高XX躺在地上,留了很多血。2、证人尹XX证言,证实我于2008年7月29日晚,在齐齐哈尔粤华物流公司院内,看见赵XX与高XX因琐事发生口角,赵XX用刀将高XX砍伤。3、证人孔XX证言,证实赵XX在2015年7月29日晚后,没有回家也没有向家里来过电话。(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XX陈述,证实我于2008年7月29日,在齐齐哈尔粤华物流公司院内,被赵XX持菜刀将大腿砍伤。(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XX供述,证实我于2008年7月29日,在齐齐哈尔市粤华物流公司院内,因琐事与高XX发生口角,后用菜刀将其大腿砍伤。(六)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公(齐)鉴(人检)字(2009)56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高XX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被告人赵XX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赵XX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具体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晓光审 判 员 侯 伟人民陪审员 余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