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温岭市泽国蒙恩漆包线经营部与徐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泽国蒙恩漆包线经营部,徐凤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温岭市泽国蒙恩漆包线经营部。经营者:林锦鑫。被告:徐凤娟。原告温岭市泽国蒙恩漆包线经营部与被告徐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欠款9336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凤娟曾向原告温岭市泽国蒙恩漆包线经营部购买漆包线。双方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购销协议书,对漆包线的质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均做了约定。2014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93369元的货物,并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经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凤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泽国蒙恩漆包线经营部货款933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被告徐凤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3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