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梅刚与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崂山分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刚,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崂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崂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洪伦,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梅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崂山分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崂山分公司在建设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账户上存款873.82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青崂劳人仲案字第68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侯 睿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