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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施乐生、王国民与王国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乐生,王国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施乐生。被告:王国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乐生诉被告王国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乐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