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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顾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