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顾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