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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刘蒙蒙、刘跃海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刘蒙蒙,刘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李井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蒙蒙,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跃海,男,1992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0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刘蒙蒙、刘跃海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蒙蒙现有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刘跃海现有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蒙蒙所有的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刘跃海所有的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