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叶惠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叶惠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0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奋伟。委托代理人:黄奕欢。被告:叶惠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叶惠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5年10月19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卓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