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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56号原告:贾某,女,193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腾,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3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贾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