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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济宁裕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传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裕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传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裕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金宇路40号信达汽车广场。法定代表人高东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磊。委托代理人王爱红。被执行人胡传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20号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本院以(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胡传久在济宁裕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的20%股权。冻结期间不等对股权进行转让、抵押;二、继续查封本院以(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胡传久所有的位于金茂康桥11号楼东二单元五层西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对房产转让、过户、设置他项权利;三、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为2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