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5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丘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丘某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深圳市康利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朱某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星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