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威铭表业有限公司、毛行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威铭表业有限公司,毛行健,孙美文,张章其,汤娟,吴贤强,深圳市长利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9号原告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德三。被告深圳市福威铭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章其。被告毛行健,男,汉族,住址。被告孙美文,女,汉族,住址。被告张章其,男,汉族,住址。被告汤娟,女,汉族,住址。被告吴贤强,男,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长利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贤强。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11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955.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官 锋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