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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与临安国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万市镇高峰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临安国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万市镇高峰汽车修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解放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苏佳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国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高坎村。法定代表人郜志红,总经理。被告富阳万市镇高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万市镇彭家村。经营者骆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国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万市镇高峰汽车修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中经查询被告临安国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拟另行向该公司股东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1,863.50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尚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