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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水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潘余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659号原告林水雄,男。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菁,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余山,男。被告李进和,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雄与被告潘余山、李进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水雄负担。审判员  阮广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