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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与罗德聪等人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罗德聪,刘必先,唐朝辉,罗兰祖,罗德勤,王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5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地址:四川省兴文县。负责人刘玉霞,行长。委托代理人代敏、范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罗德聪,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必先,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唐朝辉,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兰祖,女,1954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德勤,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王从先,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朝辉、刘必先、罗德聪、罗德勤、罗兰祖、王从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经查明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