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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007-1号本院2015年10月20日对原告张某与被告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四页第十八行后添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