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007-1号本院2015年10月20日对原告张某与被告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四页第十八行后添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