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永平与葛君辉、华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平,葛君辉,华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徐永平。被告:葛君辉。被告:华晓蕾。原告徐永平与被告葛君辉、华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9月28日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葛君辉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徐永平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的2‰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徐永平催讨,被告葛君辉至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君辉、华晓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永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被告葛君辉、华晓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