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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礼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芳垦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礼忠,曾用名钱江,男,47岁。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芳垦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礼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季梅、助理检察员韩磊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礼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钱礼忠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芳草湖六场四连杨XX承包的机井东侧约300米处的林地毁坏,铺设滴管设施,种植农作物。2011年4月份,其又将该机井西北侧约100米处林地毁坏。经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钱礼忠非法开荒占用国家级公益林372.7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为2484791元。2015年10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与被告人钱礼忠就林地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钱礼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立案书、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接收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兵团林调院证明、林权证、重点公益林按林班分布情况表、农六师芳草湖农场2006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关于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说明、土地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钱礼忠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踪XX、杨XX、娄XX的证言;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鉴定意见;对被告人钱礼忠讯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礼忠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在芳草湖六场四连非法开荒,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并种植农作物,致使372.7亩国家级公益林被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钱礼忠经电话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礼忠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钱礼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礼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宋文彬审 判 员  铁成刚人民陪审员  赵成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胜利陈茵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