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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培育与朱顺发、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育,朱顺发,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张培育。委托代理人: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顺发。被告: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军。原告张培育诉被告朱顺发、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林杰独任审理。2015年10月28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张培育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林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