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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燕,王晓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唐金燕,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闫长玉,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王晓菊,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燕与被告王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唐金燕负担。审判长  关志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