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燕,王晓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唐金燕,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闫长玉,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王晓菊,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燕与被告王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唐金燕负担。审判长 关志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