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7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捷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捷,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487号原告邹捷,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斌,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捷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邹捷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