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贾鸿泽与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鸿泽,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586号原告贾鸿泽,学生。法定代理人贾孝锋,男,汉族,原告贾鸿泽之父。法定代理人雷秀平,女,汉族,原告贾鸿泽之母。委托代理人王锋,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中心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李焕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萍,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耀武,男,汉族。被告山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寺街29号。法定代表人杜永成,院长。委托代理人裴晓燕,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宫15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全,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鸿泽诉被告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山西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贾鸿泽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鸿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贾鸿泽负担。审 判 长 冯亚妮人民陪审员 那海珊人民陪审员 杨丽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