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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其跑项目,并承诺项目跑成后给被害人安某某分点建筑方面的工程,取得安某某的信任后,先后以跑项目、为安某某亲戚的孩子转学疏通关系、请客吃饭等为由骗取安某某现金24000元。2011年,被告人黄某某以给被害人魏某某女儿安排工作为由,先后四次骗取魏某某现金5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共计骗取他人现金76000元。案发后,其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并已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现金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在案发后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晓萍代理审判员  高 原人民陪审员  吴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