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孙善修、孙学政与王家国、王传会婚约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056号原告:孙善修,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孙学政,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家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传会,女,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善修、孙学政与被告王家国、王传会婚约财礼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善修、孙学政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善修、孙学政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善修、孙学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孙善修、孙学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磊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