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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五与王小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保字第00111号原告:汪五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小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五一与被告王小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五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小正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23.4万元,并提供了等值担保。本院认为,汪五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小正的银行存款2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汤传长代理审判员  张金林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