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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德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康雪崧委托代理人李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德忠上诉人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兴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德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江德忠与隆盛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隆盛兴公司是否应当向江德忠支付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9月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隆盛兴公司是否应当向江德忠支付2014年6月克扣的工资500元。首先,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本案中,隆盛兴公司上诉称其已与江德忠签订了劳动合同,现该劳动合同原件无故丢失,不排除有人故意偷盗将其销毁的可能,故其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隆盛兴公司对其该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劳动合同丢失并非可以免责的法定条件,故隆盛兴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江德忠已经提交工资袋和《处罚通知单》用以证明隆盛兴公司有从江德忠2014年6月份工资中扣取罚款500元,该工资袋显示内容与《处罚通知单》的内容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隆盛兴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并主张其虽有出具《处罚通知单》,但实际并未扣款。隆盛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其未提交经江德忠签名确认的工资表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据此采信江德忠关于隆盛兴公司有从江德忠2014年6月份工资中扣罚款500元的主张。因隆盛兴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扣款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该扣款行为系无故克扣工资行为,并判决隆盛兴公司向江德忠返还该扣款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隆盛兴公司上诉请求无需返还该罚款,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