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云娣与罗富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娣,罗富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98-1号原告潘云娣,女,汉族,1954年9月11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代理人孔献美,女,汉族,1978年11月10日生,住镇江市新区,系原告潘云娣的女儿。委托代理人孔罗根,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富萍,女,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代理人解和根,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娣与被告罗富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云娣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富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云娣撤回对被告罗富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潘云娣负担。审 判 长 眭咏梅审 判 员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