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盛华与被告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金羊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华,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金羊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张盛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金羊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盛华与被告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金羊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盛华以与被告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金羊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盛华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张盛华负担。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