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小梅与李文明、周宗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梅,李文明,周宗保,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238号原告李小梅,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文明,男,汉族,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郏县。被告周宗保,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郏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北路与公园北街交叉口润田地产。原告李小梅诉被告李文明、周宗保、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小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梅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梅负担。审判员 张小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