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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卢某、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卢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个体。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卢某,农民。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贾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受其儿媳被告人贾某委托,伙同王某等人在莱西市店埠镇某蔬菜批发市场收购大白菜,由王某负责收购,卢某负责把关并将大白菜装车发往济南某蔬菜批发市场,由贾某负责在济南销售。为防大白菜途中腐烂,贾某指使卢某、王某向大白菜上喷洒药物。2014年6月16日10时许,卢某正在向由王某收购的大白菜上打药时,被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卢某向大白菜上喷洒的药物系甲醛溶液。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相关书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贾某在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害物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提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卢某、贾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莱西市某蔬菜批发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卢某正在用喷壶向收购的白菜上喷洒药物,经鉴定,该药物系甲醛溶液。在被检查过程中,卢某趁机逃跑,一直躲在济南,同年6月18日,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将该案移送于莱西市公安局,莱西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侦查,并对卢某实行网上追逃,2015年2月14日,济南市铁路公安处在济南市区将卢某抓获移送莱西市公安局,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得知卢某因收菜被抓获后,于2015年3月10日主动到莱西市公安局,并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卢某系被告人贾某的公爹,2011年前开始贾某及其丈夫联系王某在莱西区域为其收菜,2012年开始贾某安排卢某到莱西联系王某收菜,王某负责收购,卢某负责质量把关,装车发往济南由贾某负责销售,贾某出资并将收入发放给王某等,自2013年起为防止白菜腐烂,王某向贾某建议可喷洒防腐药,在贾某同意后,卢某和王某具体实施。还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贾某、被告人卢某亲属经其同意,分别向本院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和一万二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辨认笔录、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贾某在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积极预缴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主动到案,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积极预缴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二、被告人卢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白文莉审判员  解英明审判员  刘敬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