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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宁宁与崔秀兰、岳新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宁,崔秀兰,岳新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李宁宁,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崔秀兰,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岳新荣,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宁与被告崔秀兰、岳新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崔秀兰、岳新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河南省,本案应由沁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买受人,即接受货物的一方在本院辖区,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崔秀兰、岳新荣的管辖异议不成立,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岳华锋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