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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盛世金业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盛世金业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子林,李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秦子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李延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秦子林,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盛世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嘉和园小区。被执行人李长林,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业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子林、李长林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业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子林、李长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业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子林、李长林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11609170.82元(其中本金10000000元,展期费用12000元,利息1427777.77元,调档费24元,诉讼费90438.81元,执行费78930.24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业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子林、李长林应负担的延迟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业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子林、李长林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