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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张高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娄启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收入人民币19580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