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吴憬源与邝达文、邝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憬源,邝达文,邝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吴憬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身份证号码:×××0312。委托代理人罗婉红,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宽军,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达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38。被告邝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15。原告吴憬源诉被告邝达文、邝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达文、邝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写下借据一张给原告,借据内容约定被告不能将全部借款归还的,就按借款总额每天按0.2%的违约金计算给原告。在借款过程中,邝志明自愿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并签订保证书,内容约定如果借款人无法还清借款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期满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本金和违约金,至今,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邝达文立即支付所借款项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028.77元(从2014年1月6日计至2015年6月26日按5万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实际计至还款日止);2.被告邝志明对邝达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身份证各1份,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担保书、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邝达文向原告借款50000元,提供担保人和担保物的事实,被告邝志明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担保书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担保期限未满两年,被告邝志明还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邝达文、邝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原告举证和本院核对原件,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7日,被告邝达文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本人邝达文因资金周转需要,现向吴憬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正,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1月6日,本人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现金伍万元。借款人保证借款用于合法正当用途,如有违反,应承担一切责任。该借款到期日内应一次性全部还清,如到期未归还,则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同日,被告邝志明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内容为:“担保人自愿以自有财产为借款人邝达文于2013年12月7日向吴憬源借款伍万元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等),担保期限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邝达文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邝达文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邝达文签订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于2014年1月6日届满,被告邝达文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被告邝达文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邝志明为被告邝达文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邝志明承诺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之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请求被告邝志明对被告邝达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未超出保证期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邝达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憬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邝志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邝达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憬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1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21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邝达文、邝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志刚审判员 严志刚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