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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育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明,余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李育明。被执行人余海洋。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海洋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S*****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志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敬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