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苏某某,农民。被告吴某某,农民。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华审判员 姜志勇审判员 卢卫涛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刘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