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4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787号原告柯某某,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华达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09262549。被告蔡某某,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华达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06110534。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