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沈波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54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做玩具生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自2013年2月下旬开始,在未经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区广益街道其玩具厂内生产印制有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等字样���音乐电子琴玩具产品,并将型号为189的侵权音乐电子琴玩具产品以每只8.5元的价格销售给澄海区某丰、某泰、某佳、某锋、某兴等玩具公司,数量共42336只,价值人民币359856元。2014年10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本区广益街道其玩具厂进行查处,被告人陈某某现场被抓获,现场查扣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注册商标的玩具成品63箱(每箱72盒,共4536盒),成品(未装箱)422盒,成品(未包装)2020个,价值共59313元;同时,现场查扣印有假冒“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注册商标的玩具成品彩盒数量共8300个。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方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请求对其从轻处理,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予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光辉审判员 林焕生审判员 王馥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