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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施某某、陈某1与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施某某,女,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陈某1,男,199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陈某2,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施某某、陈某1诉被告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70元,予以免缴。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