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陆春丽与莫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丽,莫日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陆春丽。委托代理人林业雄,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日坤,1979年3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春丽诉被告莫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陆春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春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春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为51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春丽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新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潘贤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