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福全与王宝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全,王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全。被执行人王宝雄。申请执行人张福全与被执行人王宝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福全于2014年10月14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宝雄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全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7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吴革修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琳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