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梓煜、胡楠等与潘倩倩、王希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煜,胡楠,潘倩倩,王希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梓煜。原告胡楠。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倩倩。委托代理人王春艳。被告王希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贺年。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冉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王梓煜与被告潘倩倩、王希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梓煜、胡楠委托代理人刘文悦、被告潘倩倩及王希杰委托代理人孙贺年、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梓煜、胡楠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潘倩倩驾驶被告王希杰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在京沪高速连接线18KM+600M处驶入逆行,与对行原告胡楠驾驶的原告王梓煜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胡楠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潘倩倩负全部责任,原告胡楠无责任。被告潘倩倩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潘倩倩、王希杰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对此次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认可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潘倩倩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京沪高速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18KM+600M处时,因处理情况不当驶入逆行,与对行原告胡楠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胡楠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潘倩倩负全部责任,原告胡楠无责任。原告胡楠受伤后在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1713.86元,该款为被告潘倩倩为原告胡楠支付。原告胡楠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系被告王梓煜所有,该车经评估损失为138715元,原告王梓煜支付评估费5740元,原告王梓煜另支付施救费4900元。被告潘倩倩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系被告王希杰所有,该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间。原告胡楠的损失有医疗费1713.86元、误工费594元、护理费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原告王梓煜的损失有车辆损失138715元、鉴定费5740元、施救费49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下列证据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3、廊坊青彤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廊青评字(2015)第0062号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票据;4、施救费票据;5、被告潘倩倩驾驶证、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潘倩倩负全部责任,原告胡楠无责任,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查明部分所列原告胡楠、王梓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被告潘倩倩为原告胡楠支付医疗费1713.8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冀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的损失;被告潘倩倩为原告胡楠支付的医疗费1713.86元自原告胡楠的损失中扣除,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被告潘倩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胡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88元;赔偿原告王梓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3615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潘倩倩1713.86元;三、被告潘倩倩、王希杰赔偿原告王梓煜鉴定费5740元。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682元,保全费1286元,由被告潘倩倩、王希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