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川分社与马崇英、李代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川分社。负责人:王洪,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马崇英,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县。被执行人:李代刚,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川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崇英、李代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崇英、李代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