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690号原告:孟某。被告:李某,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