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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建信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庆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河南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管颍沙,董事长。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建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并经生效判决判定对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永城文苑国际小区2号、3号楼房产,已经被河南建信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且被本院及梁园区法院另案先后查封。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孙振明审判员  夏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