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557昆山顺达地产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周慧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顺达地产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周慧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557号原告昆山顺达地产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4965-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四期第57幢1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海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婷、吴金华(实习),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慧敏,女,汉族,1994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吴景贵、金元杰(实习),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顺达地产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