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宗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79号原告宗某,女,被告付某,男,原告宗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撤诉,在六个月以内原告如无新情况、新事实、新理由、新证据不得提出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同乐审 判 员 张建丽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