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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宗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79号原告宗某,女,被告付某,男,原告宗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撤诉,在六个月以内原告如无新情况、新事实、新理由、新证据不得提出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同乐审 判 员  张建丽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