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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怀刚与被告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黄维、姚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赵怀刚。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黄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维。被告姚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刚诉被告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黄维、姚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刚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赵怀刚负担。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刘大庆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