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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阮路全与孔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路全,孔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11号原告阮路全,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杨剑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德庆,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阮路全与被告孔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路全的委托代理人���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德庆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路全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10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同日将现金3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1份。同年3月16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6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偿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孔德庆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到四川省会东县作生意。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1份。同月16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6000元,被告又出具借条1份。原告催收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6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㈠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孔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阮路全借款36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期限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诉讼保全费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80元,由被告孔德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基铸人���陪审员张怀志人民陪审员  罗玉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