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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7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方鹏申请执行袁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793-2号申请执行人方鹏,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袁亚伟,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牟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亚伟在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方鹏所交纳的费用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袁亚伟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亚伟有补偿款收入并存入其父袁付海的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亚伟之父袁付海的银行存款四千五百七十五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铭阳 更多数据: